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社区居委**街**号。因本案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8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1年7月24 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彭西大街“山林窖鸡”门口,无事生非,持菜刀追砍唐某某,唐某某拿桌子阻挡,阻挡过程中致额头受伤。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事后,胡某某赔偿唐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3676元,得到唐某某的谅解。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证据保全清单、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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