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龙圩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人涉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治安、刑一、刑二、综合警务、大坡派出所等警种对辖区进行摸排调查。
随后,办案民警根据线索进行伏击守候,当场将涉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陈某文、李某华、郑某建3人抓获,查获“礼花弹”42箱,橘红色圆柱形钢管10个,用于运输“礼花弹”的车辆面包车一辆。
2022年1月20日,龙圩公安分局、龙圩区应急局组成禁燃禁售联合巡查组,在龙圩区禁燃区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巡查工作。
在巡查中,民警在大坡镇胜洲果园一储存间内发现里面非法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当场收缴各种烟花爆竹一批,预估价值7-8万元。
《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
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
从2020年春节开始,在梧州市禁燃区范围内,市民、群众已经很难看到烟花燃放,或者听闻爆竹声。有违规燃放者,会被公安机关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对非法存储、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